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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西安,一男孩竟然将妈妈的金戒指带到幼儿园,送给了女同学

哭笑不得!陕西西安,一男孩竟然将妈妈的金戒指带到幼儿园,送给了女同学。女同学带回家之后,她的家长发现不对劲,怀疑男孩是偷偷拿出来的,便立即联系了幼儿园老师,赶紧将金戒指送了回去,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误会。

原来,这个男孩跟女同学玩得比较好,一直有互送小礼物的习惯。事发这天,小男孩估计想起自己的母亲非常喜欢手上的金戒指,便想着女同学应该也会喜欢。于是,趁母亲不注意的时候,小男孩偷偷地将金戒指放进了书包。

到了幼儿园之后,小男孩将金戒指拿了出来,直接递给了女同学。女同学非常高兴,开心地收了起来。回到家之后,女同学也将金戒指拿出来玩耍。玩的过程中,女同学的爸爸凑了过来,询问金戒指的来源。女同学如实相告后,爸爸觉得是假戒指,便拿过来瞧瞧。瞧的间隙,爸爸不自觉皱起了眉头,原来金戒指不仅有点重,还有品牌名。爸爸怀疑是真的金戒指后,立即给幼儿园打了 *** ,说明了情况。而幼儿园老师也觉得事情重大,迅速联系了小男孩的家长。现在,金戒指已经被送回去了。

1.新闻出现后,网友们纷纷调侃,说小男孩赢在了起跑线上,碰到事是真出手。但也有网友为小男孩的母亲担忧,这之后肯定娶了媳妇忘了娘,以后估计还会持续送礼,估计母亲也吃不消。

2.但玩笑归玩笑,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,我们接下来分析一下。

小男孩将金戒指无偿交付给女同学,并不要求女同学进行回报,这说明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但赠与合同成立,并不一定生效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
在这件事情中,小男孩在上幼儿园,应该未满8周岁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同时,小男孩处分的金戒指为他母亲所有,小男孩处分了他人的私有财产,侵害了他母亲的合法权益,违反了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。

该法规定,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
所以,根据前述分析,小男孩与女同学建立的赠与合同无效。既然合同无效,女同学就应该将自己因为赠与合同收到的财物返还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

3.这件事的发生提醒广大家长注意,保护财产还是得从家庭人员做起,尤其是小孩子们,一定要让他们养成尊重他人财产的意识,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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